经国务院批准,自2010年7月15日起取消下列商品的出口退税:
1。 部分钢材;
2。 部分有色金属加工材;
3。 银粉;
4。 酒精、玉米淀粉;
5。 部分农药、医药、化工产品;
6。 部分塑料及制品、橡胶及制品、玻璃及制品。
取消出口退税的具体商品名称和商品编码见相关文件。
具体执行时间,以“出口货物报关单(出口退税专用)”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。